(征求意见稿)
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,规范我校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,倡导移风易俗,根据中央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廉洁自律、改进作风、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。
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教职工操办本人及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的婚丧嫁娶、升学、就业、履新、晋职晋级、满月、生日、乔迁等事宜。
第四条 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,要坚持勤俭节约、移风易俗,自觉抵制讲排场、比阔气、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。教职工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一般不得超过100人(10桌),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(20桌)。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,如举办,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(10桌)。
第五条 教职工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原则上应控制在亲戚范围(亲戚包括直系亲属、三代以内旁系、近姻亲等)以及朋友范围内进行,宴请人数不得超出本规定,任何人不得亲自或授权他人邀请本单位、下属单位、管理和服务及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。校内不准送请柬、发短信、打电话、打招呼等,特别是不准通过电话簿、花名册列名单方式进行通知。
第六条 实行婚庆事宜报告制度。操办婚庆事宜,要提前10个工作日填报《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申报表》(附件)。填写一式两份,一份由所在单位存档,一份报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。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:事由、时间、地点、方式、规模和邀请对象。
第七条 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,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不准大操大办。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。严禁以各种名义分批次、多地点办理,或者采取分别宴请、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。凡举办宴席的,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、规模及人数。
(二)不准借机敛财。严禁收受或索取管理及服务对象的财物,或者让其承担、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。
(三)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、公物等公共资源。
(四)不准举行和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。
(五)不得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。
(六)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。
第八条 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中,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、礼品等财物,应在三周时间内交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处理。
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纪委、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调查核实:
(一)不按时报告的;
(二)不如实报告的;
(三)隐瞒不报的;
(四)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;
(五)收到群众举报的;
(六)上级部门要求核实、调查的。
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,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、以权谋私、借机敛财的,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、责令做出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建议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予以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,自觉抵制和反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。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履行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责任,加强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监督检查。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,要及时打招呼、进行警示提醒;对违反规定的,要及时制止。对因疏于管理监督,导致本单位教职工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,按照有关规定,追究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责任。
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、纪检监察公办室设立举报电话(0531—58997766)和举报邮箱(jw@sdyu.edu.cn),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,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行为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